食品可分為「一般食品」及「健康食品」。


1. 「保健食品」只是一般食品的一種用語,是普通名詞;「健康食品」是專有名詞、法律用語,經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,才能稱之。 
2. 「健康食品」與保健食品(一般食品)之主要不同點,是健康食品可以訴求特定之保健功效,一般食品則不得為之。 
3. 所有食品均不能做誇大、虛偽、或涉及療效之標示或廣告。一般食品違規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,但涉及「健康食品」及「保健功效」(以經本署公告者為限)者,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處辦。健康食品則專適用於健康食品管理法。 
4. 一般食品除了部分經公告需辦理查驗登記者外,大部分是不需要登記的;健康食品是需要事前登記許可的,才能輸入或產製。 




生命本應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,但卻浪費了各位看倌的部分生命於上述之教條宣言中,吾人俯仰皆愧,惟仍希望普羅大眾,對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有正確、基本的概念。另欲一提的是,健康食品雖經認證具有一定之保健功效,但亦僅供日常保健,以收增進健康、減少疾病風險之功,而非替代藥品,供治療、矯正疾病之用,身體一旦有恙,仍首先應尋求正確醫療管道,勿聽信誇大不實之宣傳,否則延誤就醫而損害身體,那就非健康食品之本意了。


健康食品僅受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之管制,一般食品卻同時受到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及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所管。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罰責是嚴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。 


一般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違反規定時,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;但如違規內容涉及「健康食品」字樣或「保健功效」時,則應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,目前公告之保健功效共有調整血脂等 11種(其中「促進鐵吸收」及「調整血壓」2種功能評估方法,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)。舉例來說,一般食品若宣稱治療心臟病、糖尿病、肝硬化,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,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;而若一旦宣稱降血脂、調節血糖、護肝功能,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,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其罰不可謂不重矣。 


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,亦不得有虛偽不實、誇張、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,且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。 舉例而言,某業經許可登記之健康食品,其核准之功效宣稱為「根據動物試驗結果,對四氯化碳誘發大鼠肝臟損傷,可能具有降低血清中 GPT 和 GOT 值。」,而其卻對外宣稱「可有效治療肝臟疾病」,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之規定(宣稱之保健效能超過許可範圍),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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